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晋察冀边区研究会。英文名称JINCHAJI BORDER ARER RESEARCH SOCIETY OF HEBEI PROVINCE(缩写:JBARSOH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晋察冀边区研究工作的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公益性和研究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促进晋察冀根据地重要遗址的修复和历史研究工作,充分发挥资政育人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在河北省民政厅获准登记,接受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晋察冀边区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机关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晋察冀根据地的实物和文字资料(包括口述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二)联系社会各方面的人员,为晋察冀根据地重要遗址修复和历史研究提供支援。
(三)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将晋察冀根据地重要遗址的保护和利用与红色旅游、乡村文化振兴建设结合起来,在保护中进行开发。
(四)与省内外的党史、国史学术研究团体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党史研究;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身体比较健康,能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类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纪守法,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审查同意,并报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过河北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