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
英文译名:Society on the Research of the Figur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Hebei Province(缩写:SRFHCCPH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共党史、中共河北地方党史学界专家、学者和中共党史人物、中共河北地方党史人物、英模、烈士传记作者与研究人员和热心党史人物工作的省内各界有识之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群众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通过中共党史人物、中共河北地方党史人物的研究、立传和宣传工作,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宣传中国共产党人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光辉业绩,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断作出新贡献。本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和河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机关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河北地方党、政、军、学、商、企业界的重要领导人物、著名英雄模范人物、著名烈士、著名企业家的研究立传,宣传他们的思想和生平业绩;
(二)有计划地组织会员搜集、整理、抢救河北地方党史人物资料;
(三)开展学术信息交流,组织专业学术研讨活动;
(四)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或学习班,对从事党史人物写作的会员进行专业培训,对会管中共党史人物立传进行示范管理;
(五)编辑出版中共党史人物专辑和学术研究刊物、音像制品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志于从事中共党史人物研究、宣传教育、传记编写工作并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四)由本会办公室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在本会出版的书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党的宣传纪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业务范围之内的学术研究及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可能情况下,对本会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供各地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传记编写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四)审定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领导本会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本会经费及财务工作,审批重要开支项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